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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克罗地亚、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旅游业务的通知

2009-5-12 16:26:36国家旅游局字号:[ ]  选择背景色:图片 图片 图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已批准开放克罗地亚、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日前我已与上述四国就我公民前往四国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备忘录,具备了开展具体业务的条件。
  根据我与上述四国签署的关于中国公民前往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备忘录的规定,我公民前往上述四国旅游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有权经营组织中国公民赴上述两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组团社)
  二、根据中方要求,四国政府分别推荐了数量不等的本国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名单见附件一)接待中国旅游团。我方组团社必须在上述四国推荐的接待社中确定合作对象,签订组接团合同。
  三、组团社必须指派本社旅游签证专职办案人员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到上述四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为本社所组织的旅游团申办签证。
  四、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到上述四国驻华使、领馆为旅游团申办签证时,须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由该旅行社代表人签署并有旅行社印章的公函(样式见附件二,由组团社按同样规格复制);
  2.旅游团人员名单;
  3.旅游团全体人员的有效护照;
  4.旅游成员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由组团社从上述四国驻华使、领馆领取);
  5.上述四国使、领馆规定数量的签证申请人照片;
  6.上述四国使、领馆规定数量的签证费。
  五、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组织我国公民前往上述四国的旅游业务,不得以转机等名义经停或途经尚未成为我公民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问题。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上述四国旅游时滞留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滞留人员被遣返时,交通费原,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暂无力承担时,由对方接待旅行社先行垫付。事后中方组团社须按对方接待社提供的票据数额偿还对方。
  六、组团社在与上述四国指定的接待旅行社建立起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从2003年11月1日起,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四国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一、克罗地亚、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指定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旅行社名单
    二、指定组团社致克罗地亚、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驻华使、领馆的公函样式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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